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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來民眾搶搭建國百年結婚潮,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您,對於子女婚嫁時,父母親所贈與之財物,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,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,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。
高雄市國稅局近一步表示:假設父親與母親於女兒100年結婚時,各自贈與女兒320萬元,父親與母親除可扣除贈與稅基本免稅額220萬元外,另 100萬元屬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,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,因此父親與母親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【贈與總額220萬(320萬-100萬)-免稅額 220萬=0】,免徵贈與稅。
范范及綾綾的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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